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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交通事故认定设立救济途径
2009-06-21 20:17:56 来源:贾守多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警部门要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当事人若不服责任认定,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安交警部门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但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上下级监督的局限性,责任认定很难改变,只好在民事诉讼中由法院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进行审查和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所做的鉴定结论,在民事赔偿中起到证据作用,但该证据不是一般的证据,它是有权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殊证据,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 主体的特殊性。公安机关是法律法规授权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唯一行政机关,其他任行政何机关都无权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二 行为的特殊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实质是对已经发生、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的法律事实进行的行政确认,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 结论的权威性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只是证据的一种,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但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经公安部门认定,当事人很难通过收集其他证据进行推翻。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予以采信。
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以上特殊性,法院在证据效力审查中根本无法亦无权轻易对其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判断和评价,甚至很难排除它的效力,更不用说去改变和撤销了。这样的话,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处于权利救济真空状态,从而剥夺了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寻求救济的途径。
要解决该问题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首先,法院在民事证据审查中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为标准’,可对责任认定书进行变更、撤销;其次,当事人可进行行政诉讼,对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行政不作为,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或限期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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